自由日日shoot》法界:服刑過短 法官應考量假釋問題
2024/10/01 05:30
資料照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新北市郭姓少年為了幫林姓乾妹妹出頭,殺死楊姓國中生,郭、林分別被判處九年、八年徒刑,引發熱議。資深檢察官指出,法官雖以少年能反省過錯給予輕判,卻沒考慮到假釋問題,服刑時間過短,是否能夠讓兩人真正的改過自新?律師則稱,輕判是否足以彰顯法律的正義價值,值得省思。
「得」減輕 非一定要減輕
一名不具名的檢察官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代表法官可以考量是否要減輕,並非一定要減輕;而犯錯少年為爭取輕判機會,非常有可能在審理期間,配合表現出很有悔意的感覺,藉此謀取法官信任。若真能獲得輕判,服刑超過二分之一後,再爭取假釋,只需服不到五年的牢,就能出獄,如此輕得懲罰,要家屬情何以堪?
不到五年 就可爭取假釋
他說,其實法官在做出判決時,應該連同後續的假釋問題一併考量,且一個人是否改過自新,應該長期來觀察。
換言之,法官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透過加害人五、六年間在獄中表現等,再來考慮是否讓二人重歸社會,而非短暫的在審理期間就斷定兩人真實情況。
律師房彥輝指出,該案二名被告的犯罪手段兇殘、情節嚴重,卻因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且法官認為二人犯罪後有反省過錯,將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別減輕刑期至九年、八年,如此是否足以彰顯法律的正義價值、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彌補死者的生命損失所導致家屬的巨大精神及情感傷痛?值得省思。
資深陳姓警官則無奈表示,郭姓少年持刀殺人犯意明確,最終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未滿十八歲獲得輕判;法官給予加害人「機會」,但誰給死去少年活著的機會?
現今許多幫派分子,把少事法當作保護傘利用少年犯案,若不即時修正,恐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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