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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未禮讓行人 直接撞 法官斥助長「行人地獄」惡名

2024/01/08 05:30

為了洗刷「行人地獄」之名,警方加強交通宣導。圖為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彰化縣警局提供)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連法官也看不下去了!新竹縣陳姓女子開車行經路口,不僅未注意往來行人,靠近行人穿越道更未暫停禮讓行人,而是直接撞上行人,且事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新竹地院法官痛批陳女「雖非故意犯罪,然其怠忽至此,無形中助長台灣行人地獄之惡名!」依過失傷害罪判刑四月,且因其過失程度重大,不予緩刑。法界人士表示,這也是司法實務上,罕見有法官以「行人地獄」惡名,訓斥汽車駕駛人怠忽行車注意義務的極少見判決。

法界︰罕見法官以惡名訓斥駕駛

法官調查,五十歲的陳女去年五月八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北路右轉駛進興隆路時,本應於轉彎時注意來往行人,且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當時行人林男在路口沿興隆路步行在行人穿越道,陳女的車直接衝撞林男,致林男當場倒地,右側橈骨骨折。

法官指出,陳女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肇事,陳女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的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女駕判4月 不予緩刑

法官審酌陳女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因而不慎衝撞行人成傷,陳女雖非故意犯罪,然其怠忽至此,無形中助長台灣行人地獄之惡名,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最後依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判刑四月,不予緩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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