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居留期間離婚 將廢止居留許可
2023/09/11 05:30
驚見落跑妻背叛示意圖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移民署官員表示,中配得依規定申請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已許可在台依親(長期)居留,且無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一旦離婚,則申請居留原因消失,將被廢止居留許可。律師錢炳村指出,本案中國張女是還未取得台灣國籍且滯留中國,情況對她將來申請台灣國籍相當不利,然而如果張女是在取得我國國籍之後,才因外遇等原因被休,那麼因為我國法律上已經將其視為本國國民,其台灣國籍將不會因離婚而遭撤銷。
取得國籍再離婚 不會撤銷
官員指出,中配自申請長期居留之日往前推算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一八三日,可申請長期居留。中配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且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即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居住逾一八三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等條件),即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然而,在台期間如尚未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即離婚,則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將不准其申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台中配如離婚,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另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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