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開小窗 顛覆判決實務/雙方有責 裁判離婚之門大開
他山之石》國外請求離婚規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大法官昨天稍微放寬離婚條件開了一扇小窗,仍宣告「有責配偶不得訴離」的民法規定原則合憲,然而婚姻雙方均有責者時,不論責任輕重,不適用該規定,徹底顛覆目前的判決實務,大開裁判離婚之門,未來只有「唯一有責」的一方,原則上才不得訴請離婚。
未來只有「唯一有責」方 原則不得訴離
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二○○六年四月四日的民事庭會議,曾針對該規定討論後決議「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
由於責任程度較低的一方才有權訴離,以往法官審理時會依照該決議,依雙方對婚姻破綻所應負的責任比例多寡,決定訴離的一方是否適格,以致離婚案件的法庭攻防,常見兩造相互指責對方的不是,由法官判斷誰的錯比較多,才能判決是否准離,提高離婚門檻。
法務部統計,二○二一年全國離婚案件共四萬七八八八起,其中僅四.二五%是由法院依民法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判離,可見要符合該要件有一定難度。
昨天做成的釋憲判決鬆綁該項要件,顛覆當年最高法院的決議,大開裁判離婚之門,直指該規定只能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的權利,若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均應負責的話,「不論其責任之輕重,不在適用範疇」,亦即未來僅「唯一有責」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若雙方對於婚姻破綻都有責任,不論情節輕重比例,任何一方都有權訴離,法官均可判離。
雙方分居一段時間無意互動 就可能准離
惟目前實務上對於責任比例的認定也非鐵板一塊,只要雙方分居一段時間且均無意互動,法官還是有可能認定「責任各半」而准離,例如前銓敘部長朱武獻與妻子分居逾十年,妻子無積極修補感情的舉動,朱因此訴離獲准;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再婚三年即與妻子分居,雙方用消極負面態度處理,加深感情裂痕,徐訴離亦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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