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得訴離 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昨天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規定部分違憲。(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兩名外遇男子,認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宣示該規定部分違憲,放寬離婚要件,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
一律不准訴離 不符合婚姻自由意旨
判決指出,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離,原則上合憲,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有責一方訴離,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對個案過苛,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意旨
判決敘明,相關機關修法可參考國外立法例,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的規定是否採取「分居」制度,並明定一定期間如果沒有共同生活,可做為裁判離婚要件。為避免放寬離婚原因造成不良後果,可引進「苛刻條款」,比如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或拒絕離婚一方可能因離婚而陷入極端苛刻困境時,即使婚姻已破裂,仍不得離婚。
一定期間沒共同生活 可做離婚要件
為關照離婚後無責、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判決要求設計配套措施,例如令有責的一方給付較高贍養費、合理提高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比例、負擔未成年子女較多扶養費、加重離婚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等,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救濟與公平的實質補償。
主管機關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原則合憲、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用心,對個案過苛而部分違憲的解釋也表示尊重,將依判決意旨積極研議妥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