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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綻時間長、情節苛 犯錯方例外訴離

他山之石》國外請求離婚規定

他山之石》國外請求離婚規定

2023/03/2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宣告民法「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原則上合憲,但若婚姻破綻時間存續長久,且繼續維持婚姻恐出現過苛情況,唯一有責的一方可例外訴離。大法官黃虹霞雖投贊成票,但提醒「過苛與否」不能只審酌有責方,還要考慮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痛苦;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楊惠欽認為,實務上僅一方有責的情況甚少,難以想像現行法律有過苛的情事。

還要考量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痛苦

釋憲結果雖放寬離婚要件,唯一有責的一方原則上不得訴離,但例外條款,即符合「婚姻難以維持重大事由發生相當期間」及「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情事」兩要件時,可例外准其訴離。「相當時間」究竟該多長?大法官交立法者設計,至於何謂「過苛」?大法官們則各有看法。

楊惠欽指出,多數的破裂婚姻皆是在雙方有責下造成,隨著時間經過,出現唯一有責者的情形更是微乎其微,實無再藉由「個案顯然過苛」見解,替唯一有責的一方解套;既然配偶無責,實難想像有責一方會發生顯然過苛情形。

「這是兩難又無奈的決定!」投下贊成票的黃虹霞表示,拋家棄子,法所不容,本判決無意肯定出軌有理,而是例外開一個小窗避免對個案過苛的情形,但過苛與否不能只考量原告情況,還要避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陷於難以承受的痛苦,法院應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要件再行裁量。

大法官黃瑞明認為,過苛與否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離婚後財務分配、期待以時間治癒心理的創傷」等三面向進行評價,他憂心在弱勢配偶的經濟地位保障尚未充分前,貿然宣布該規定違憲,恐剝奪其最後防線,讓弱勢者於被迫離婚後,淪為更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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