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廢棄椅貪污起訴 清潔隊員無罪
清潔隊員判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廢棄物非回收物 不構成貪污侵占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某區中隊資深楊姓隊員,兩年多前駕駛資源回收車回收一張黑色辦公椅,因被檢舉未依規定載回中隊,而是直接搬回家自用,被檢方與廉政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調查後起訴;但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辦公椅屬廢棄物而非資源回收物,楊男行為不構成貪污侵占,近日判處無罪。
楊男在清潔隊任職逾廿年,負責資源回收車(資收車)駕駛工作,二○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點多,他駕駛資收車途中,見路邊有棄置辦公椅,於是將椅子搬上車並載回家自用。
楊男行為經檢舉後由廉政署偵辦,檢方認為,依規定資收物都要載回隊上,並送交契約資收細分類廠商處理,檢方並從楊男坦承、證人證詞及廉政署蒐證紀錄,認為辦公椅屬可回收廢棄物,依貪污侵占罪將楊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楊男坦承將辦公椅拿回家自用,但否認有貪污侵占犯行,他說,知道可回收的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理,但辦公椅是他在路邊發現的,覺得很新就載回去,且資收分類廠商是不會收的;楊男辯護人則稱,辦公椅並非回收物而是廢棄物,依法楊男於占有時就取得所有權。
判決指出,楊男當時固然是開著資收車執行公務,但從他所述辦公椅發現過程、地點,另經調閱清潔隊各里清運家具登記表,該辦公椅並未在通報清除之列,足認辦公椅是未經民眾通報而棄置之物,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的廢棄物,依民法規定,有所有之意並占有者取得所有權,楊男在撿拾辦公椅時就取得所有權,不構成貪污侵占要件。
環保局︰該辦公椅屬大型垃圾
合議庭另函請桃園市府環保局釋明,確認該辦公椅屬大型垃圾,並非可回收的廢棄物,楊男行為並不會導致市府對契約廠商有違約、短收權利金的損害,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楊男犯行,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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