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律師︰權勢性交罪 專制裁不對等犯行
2022/06/03 05:30
消防狼無罪 有罪理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消防小隊長陳璽元約出向他求助的少女性交,一審認定定雙方合意判無罪,二審認為陳利用扶助關係而權勢性交,改判有罪。律師翁偉倫認為,刑法第二二八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是在彌補強制性交罪要件的漏洞,讓法律更周延,以制裁加害人與被害人權力不對等發生的性交、猥褻行為,表面上未違反意願,但運用權勢營造情境逼迫其遵從而任其擺布,仍屬犯罪。
未違被害人意願仍有罪
此罪定義甚廣,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而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者,可判處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猥褻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
翁偉倫說,實務上常被控此罪的職業例如醫師、宮廟神壇主人、教練、老師、安置機構人員等,多是利用被害人對其身分、專業的信任,藉機非禮,被害人往往因信任對方,或年幼、社會經驗不足、智識淺薄等,當下思考能力、判斷力受到侷限,未能做出正確、健全的「性意思決定」未加抗拒而受害。
翁偉倫表示,不止是在扶助、照護的當下犯案才成罪,雙方形成扶助關係後,後續經時間演進而發展出的關係,也可能構成,本案消防員即屬此類。
律師胡原龍認為,利用資訊、身分、地位的不對等,以職務取得的個人資料,聯絡接近被害人進而犯案,須視雙方互動情境,來認定是否符合利用權勢及扶助者的要件,一般多採性交行為與雙方身分、工作、地位是否有關,而少女最終的死亡結果,也可能使法院產生傾向同情弱勢方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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