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司法官打考績大不同/檢評積案數 法官有審判獨立保護
近年檢察官考丙人數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法」把法官與檢察官從公務員體系抽離出來,給予特別保障,刪除乙等考績,只留下良好(甲等)與未達良好(丙等),因此法官考甲率高達九成七、檢察官更達九成九。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法官有受處分或故意犯罪判決有罪確定、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屆齡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優遇)等狀況,應評為未達良好,其中優遇法官佔絕大部分。
其他考丙者多為候補或試署成績審查不及格、因違失被職務監督(懲處)、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言行不檢、敬業精神不佳等;至於民眾最關心的「裁判品質」,雖明訂在辦法中,但在「審判獨立」擋箭牌下,從未有法官因該規定被開鍘過。
類型上,再開言詞辯論或展延宣判期日次數過多、上班時間不見蹤影、與當事人不當接觸、私德有問題等,較常成立考丙;至於積案過多,鮮少成為吃丙理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和法官一樣有類似的考丙規定,但多了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案件、無故藉故拖延逾期不結案件逾三十件;辭職、調職移交或年度終了,未結案數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全署平均數百分之三十的規定。
因此評估敬業精神時,檢察官積案數常被列入考核;此外,檢察官的辦案品質亦被實地檢驗,混水摸魚者可能吃考丙,此部分與法官大不相同。
類型上,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開庭時用語不當、未結案件數過多、敬業精神或辦案品質欠佳、多案逾期未實質進行、請假超過時數、執行職務行為不當、違法兼職等,是檢察官吃丙的常見態樣。
兩相比較下,法官雖有百分之三考丙率,但多為優遇法官;檢察官雖僅百分之一,但多與職務違失有關,可見審檢雖然都是司法官,評定考績所注重的角度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