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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差賣0.9公克海洛因 保全賺3000元 判刑15年6月

2020/08/05 05:30

海洛因是一級毒品,徐姓男子賣出0.9公克,經減刑後,仍被判刑15年半。(資料照,圖中非新聞當事人)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徐姓男子買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分裝成兩小袋,每袋重○.九公克,其中一袋轉賣黃姓男子賺三千元,黃施用後認為品質差,氣得用LINE跟徐抱怨,徐只好把另一小袋無償提供黃男做為彌補,警方查獲黃男後,追出毒販是徐男。徐賣毒只賺三千元,扣除進貨成本更是一毛未賺,但他犯得是「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雖獲利極微獲減刑,仍被法官判刑十五年六月,欲哭無淚。

販賣第一級毒品 犯行屬重罪

判決指出,五十二歲已婚徐男擔任保全員,為了想多掙些錢,去年六月花三千元向綽號「健兄」男子買一小包海洛因,分裝兩小袋後,每一小袋重約○.九公克,把其中一小袋以三千元賣給黃男,擬將另一袋也賣三千元給他人,扣除成本可賺三千元。

但翌日徐接到黃男的LINE訊息,抱怨毒品純度低,是「不能吃(吸食)的東西」;黃氣稱「你錢退了也就好了,我給你九分顏面,你當是我傻瓜」。徐未退錢,而是把另一小袋無償給黃男,以平息紛爭。當天下午黃取走毒品,約三小時後就在台中市北區遭警方查獲,供出毒品來自徐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徐否認販毒,辯稱自己只是出資,與黃男一起合資買毒。但法官認為,黃男坦承向徐購毒,加上LINE的內容訊息,足以證明徐男販毒。另外,縱使徐男也出資,但徐是向「健兄」買毒,把毒品分裝後再轉給黃,這是徐、黃之間的交易約定,並非「合資」購毒。

法官考量僅賣一次 予以減刑

法官認為,徐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考量他僅得款三千元,只賣一次毒品給一人,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顯可憫恕」條款減刑後,仍判刑十五年六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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