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沒出人命難羈押 先安置治療補漏
2020/06/03 05:30
男子黃國祥(右)前往加油站買汽油身影遭拍下。(記者陳薏云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黃國祥縱火被關,出獄後又不改習性,兩度在新北市縱火,雖沒鬧出人命,但已造成人心恐慌。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齡梓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預防性羈押」要件嚴格,若法官認為無人死傷且次數不高,不一定會同意羈押;檢察官可另請警政、衛政人員判斷,黃男是否有強制就醫必要,並向法院聲請監護處分。
王齡梓表示,縱火屬於重罪,過去檢察官聲押,法官多會裁准,但近年來的要件趨於嚴格,法官如果認為黃男才剛出獄、未釀死傷、放火2次難認定為「反覆實施」,不一定會預防性羈押,屆時交保出來恐人心惶惶。
她建議,檢察官可多元手段並用,除了聲押,還可請警、衛政人員判斷黃男有無強制就醫必要,同時進行精神鑑定,若結果為犯案時辨識能力降低,則可在判決前聲請法官裁定監護,避免漏接。
一名檢察官指出,立院正在討論刑訴法是否應比照德國,新增「暫時安置處分」,也就是偵審中的被告,如被鑑定為犯罪時辨識能力降低,可暫時將他安置在適當處所(如醫院)治療,避免人身自由限制較高的羈押處分,也可杜絕在外趴趴走的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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