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吊橋致腦傷 一審下士獲國賠千萬
2020/05/08 05:3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陸軍司令部特種作戰指揮部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繕突擊吊橋時,依規定需用六名人力,負責的鄭姓士官長卻找來卅二人支援,造成拉力過大,繩索斷裂,滑輪反彈,擊碎陳姓下士下顎,腦部因瀰漫性軸突損傷,在醫院昏迷十個月,甦醒後出現認知功能障礙、短期記憶受損,生活無法自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陳為此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一八三○萬元,桃園地院民庭判處應賠償一○七○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現年廿四歲的陳姓士官提告主張,因營長來武漢營區戰技館視導,認為原先架設的單索突擊吊橋破損,要求鄭姓士官長率隊更換,依陸軍司令部「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架設單索突擊吊橋只要六人,且僅需四人負責拉繩,修繕時,鄭擔心人少無法將繩索拉直,命他及單位內共卅二人支援,遠超所需的人數,導致上述結果與傷害。鄭於二○一七年被桃園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另由法院審理中。
桃園地院民庭認為,鄭姓士官長是公務員,其貿然行為與陳的受傷具有因果關係,陸軍司令部認為陳已向鄭求償,就不得再提國賠,認知有所誤解,應適用於國賠法;陳受傷時年僅十九歲,須接受復健、整形磨皮之痛,依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等,法院審理認定以求償一二一○萬元為適當,扣除保險等,判處陸軍司令部賠償陳一○七○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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