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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首件刑事裁定:矯治詐欺車手 可強制工作

2020/02/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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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七月成立以來,昨做出首件裁定,認為參加集團犯罪組織、又參與集團的加重詐欺犯行,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的車手等被告,被法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加重詐財罪論罪科刑時,在「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可由法院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本件裁定是採折衷的合憲解釋,以求既符合法理,又適應社會需要,同時方便實務運作。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初犯參與犯罪組織應處刑前強制工作三年的保安處分,但若一人參與幫派組織並從事集團詐欺,同一犯行觸犯刑度較重的加重詐財罪(刑度一至七年),與較輕的參與犯罪組織(刑度六月以上至五年),法官以刑法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依加重詐財論罪時,是否也應適用輕罪的犯罪組織而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實務判決上出現歧異,見解不一致。

台中市楊姓詐騙車手被起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判刑之外,未同時宣告強制工作,最高檢察署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並聲請提案至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獲准。

最高法院首件刑事大法庭案件由法官林靜芬承審主筆,最高檢察署由檢察官吳巡龍、蔡瑞宗蒞庭,大法庭上月十六日開庭辯論,邀請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副教授薛智仁、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許恒達等四人,提供法律鑑定意見。

刑事大法庭指出,本件爭議有兩種見解,「肯定說」認為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罪」不及於保安處分,依此認為應直接宣告強制工作;「否定說」則認為應採「罪刑法定原則」,因罪刑較輕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已被加重詐財罪吸收,不能宣告強制工作。

大法庭昨天裁定採「修正的肯定說」,從文義與體系上解釋想像競合犯的刑罰,並依大法官五二八、四七一號釋憲案,採合憲性解釋,限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目的性,以求既符合法理,又適應社會需要,還能方便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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