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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定駕駛3人無過失 空勤有責/直升機救援士官長殉職 改國賠1138萬

海巡士官長柯博承救援殉職,高院認定空勤總隊有責,依此判賠。(資料照)

海巡士官長柯博承救援殉職,高院認定空勤總隊有責,依此判賠。(資料照)

2024/05/02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一艘蒙古籍貨輪六年前行經彭佳嶼西方海域,印尼籍船長突然失去意識,空勤總隊派出直升機救援,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將船長吊掛準備上升回機上時,因海象不佳,頭部撞擊海面休克並殉職,台北地院判空勤總隊應國賠一三一九萬多元;高等法院則認定正副駕駛、機工長三人均無過失,改判空勤總隊應國賠一一三八萬多元,還可上訴。

空勤︰判決影響工作士氣 將上訴

空勤總隊對此案深感遺憾,但強調此判決對全國救災機關執行人員冒著生命危險搶救立場上,無疑是重大影響,更是對工作士氣一大嚴重打擊,將繼續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呂姓正駕駛、黃姓副駕駛和陳姓機工長在執行吊掛柯博承入水時,已盡力將空速降至最低,但直升機當時順風飛行,風力較強,在空速甚低、近乎為零狀態下,柯姓士官長仍以地速觸海,因當時已無光源,無法目視,呂三人雖明瞭空速與地速有別,惟受限設備,無法目視海面,無法得悉或控制地速,即無法防範柯男帶速入海,並非肇於呂三人操作不當,三人並無過失。

不過高院另認為,空勤總隊應綜合考量勤務需求、航機性能、時間因素及任務地點等,配置並派遣適當機種執行任務,如有必要還應請求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支援提供合適機種;此案該直升機受限於裝備限制,不適於在無法目視的狀況下實施吊掛救援,此不幸事件應可歸責於空勤總隊,且其過失行為和柯男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判空勤總隊應國賠柯妻、柯母和兩名女兒等四人共一一三八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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