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管教虐死兒判16年 量刑相當殺人罪》社會難忍、重視生命權 虐童重刑化
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庭,重判徐男16年徒刑,量刑已接近殺人罪。(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庭昨將虐兒致死的徐姓男子重判十六年徒刑,量刑之重,幾乎接近去年用枕頭悶殺六歲兒、被判刑十六年五月的許姓單親媽媽。法界認為,如今比普遍存在打罵教育價值觀的舊社會,更為重視生命權,認為孩子是具生命權的獨立個體,非父母能左右生死,加上現代社會對虐童事件愈加難以容忍,因此司法量刑上,面對殘忍虐童個案,也走向重刑化。
國民法官重判 呈現主流價值
律師蘇若龍表示,徐姓男子被國民法官審理庭判決重刑,呈現社會現行的價值主流,子女並非父母的附屬物,家長要站在子女權益的角度思考,不能再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舊思惟,管教體罰過當都不行,更遑論剝奪子女的生命。
蘇指出,另一面向則是呈現,社會愈來愈重視兒童與少年的自主權,對侵害兒少生命、健康等的行為,不論是外人或家長為之,社會都不能容忍,家長更不能用管教之詞,合理化自己的過當行為。
認定狠心虐待 犯罪後推諉卸責
台中地院昨天發布的判決書摘要,也呈現上述觀點,摘要強調重判之因,是死者男童是徐父的親生骨肉,徐父對兒子負有教養義務,打兒子之因,雖是要求兒子不要讓老師與父母生氣、在學校講話不要大聲,但行為已非管教,而是達到狠心虐待程度,且造成剝奪兒子生命的嚴重後果,犯罪後推諉卸責,經審理庭充分評議後,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至於殺兒的新北市許姓單親媽媽,她因婚姻失敗、失業導致經濟困頓,再加上憂鬱症發作,而用枕頭悶死六歲兒子、自殘成傷;她的行為是殺人,但有其情可憫之處,被國民法官審理庭判刑十六年五月時,曾引發婦女團體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