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 最長得做4年半
2020/02/14 05:30
刑法設有專章明定七種「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其中,強制工作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法官可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執行一年半後,可由法官裁定免除處分,也可在屆滿三年之前,由法官視必要性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最久不超過一年半,目的是矯正犯罪習慣、根治惡習。
目前強制工作的執行地點,男性在台東縣東河鄉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集中在高雄女子監獄。工作內容為摺蓮花、紙袋、漁網加工,與一般受刑人一起工作,工作內容也沒差別,實務執行時普遍視為「刑期的延長」。
監察院去年二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認為矯正署實施的內規,於被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的受刑人出獄前兩年,才安排技能訓練,且未強制參加,既未「刑前」,也未「強制」,執行方式不符法規,因此通過糾正案。(記者張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