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億若犯罪所得 觸7年起跳重罪
2019/08/22 05:30
總統大選前檢警調持續掃蕩地下匯兌不法犯行,日前查扣瑪莎拉蒂等名車。(資料照)
款項如涉洗錢則全數沒收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律師陳敬暐表示,被嘉義地檢署查扣的2.4億餘元現金是否為不法所得,攸關本件地下匯兌案是否構成違反銀行法的「重罪」,因為銀行法「違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國內外匯兌等業務」罪,一般法定刑度是3年至10年,但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刑度則是7年以上,構成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的條件。
嘉義地檢署與調查局逮捕涉嫌從事地下匯兌的吳氏夫婦,查扣2.4億元,聲請羈押卻被法官「打槍」釋放,理由之一是難以認定2.4億元是犯罪所得;陳敬暐律師對此指出,犯罪所得應是地下匯兌業者所賺取「實際利益」的手續費等金額,若是業者向客戶收來「應匯但尚未匯」的款項,則這筆款項並不是業者的錢,不能視為犯罪所得。
陳敬暐說,若本案未涉及洗錢,而是單純經營非法匯兌業務,那麼犯罪所得的計算,應是業者所獲得匯差、手續費、管理費或任何相關名目的報酬、或是節省依法從事匯兌業務所應支出的費用等。因匯兌金額本身並非業者能夠獲得的「利益」,故不是業者的犯罪所得。
這中間的差別,在羈押理由的適用上也有所不同,陳敬暐表示,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規定,一般犯罪嫌疑重大者,須「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或共犯之虞,才可羈押;但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嫌犯,只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串滅證之虞,就可羈押。
因此檢方將2.4億元列為疑似犯罪所得,在舉證有滅證、勾串之虞時的條件可以較寬鬆。若檢方後續查出本案還有洗錢犯行,即業者協助客戶把錢洗白,如此就有洗錢犯意,構成洗錢罪,則洗錢方面所收的款項可全部視為犯罪所得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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