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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焚自上救護車 賣屋不算凶宅

2019/06/25 05:30

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記者鄭淑婷攝)

法官︰凶宅認知因人而異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陳姓男子在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買房,事後得知該屋曾發生房客自焚死亡事件,認為賣方黃男刻意隱瞞凶宅資訊,怒告詐欺;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喊冤說,老先生自焚後自行走上救護車被送醫,且是送醫後死亡,「我不認為該屋是凶宅!」還說,他向前屋主買房時,原屋主也是勾選非凶宅,法官認為,凶宅認知常因人而異,難認黃男有故意隱瞞資訊之嫌,判無罪。

賣屋挨告詐欺 判無罪

陳男指控,他2016年5月間向黃男買屋、6月完成過戶,事後與住戶聊天,得知該屋於2009年間曾有高齡房客在屋內自焚身亡,認為自己花了600萬元買到「凶宅」,黃男明知此事,卻未在屋況中說明,狀告詐欺。

黃男喊冤說,他也是二手買家,買屋時原屋主委託的房仲,曾告知他曾發生自焚事件,但老先生自焚後,還自行走上救護車被送醫,同日晚間8點才不治,並非死於屋內,因此他不覺得房子是凶宅,購屋時也沒要求原屋主降價,原屋主在屋況說明中也勾選非凶宅,他住了幾年後賣屋,同樣勾選非凶宅。

為原屋主賣屋的李姓仲介證稱,黃男當初聽他轉述,曾有老先生在屋內自焚時,反應十分平淡、並未要求降價,仍依照行情價買屋。

判決指出,此案為凶宅定義不明確、凶宅認知常因人而異所致,屋主可能誤解契約所述的凶宅範圍,或是認為凶宅只限於有人於屋內死亡,而黃男買屋、賣屋時都非以凶宅方式處理,其說詞應可採信,難認有故意隱瞞凶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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