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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賠30萬 惡狼嫌3年2月判太重

2019/03/31 06:00

示意圖

自認賠錢應獲減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劉姓男子去年5月性侵女友年僅14歲的女兒小芳(化名),挨告後,緊急承諾賠償30萬元取得和解書,希望法院能輕判,但身心受創的小芳寫下「希望重判」的受害心聲。一審法官認為,劉男性侵少女不值得憫恕,將他判刑3年2月,劉上訴強調,和解後,小芳母女願意原諒他,但二審法官仍認為他的犯行可惡,僅減刑1個月,將他判刑3年1月徒刑。

從事工程承包商的劉男,去年5月間趁小芳母親清晨外出工作,染指小芳。小芳擔心再度被性侵而離家出走,警方尋獲轉請社工輔導,劉男也被控涉及強制性交罪。

苗栗地院審理時,劉男與小芳母女和解,願分期付款賠償30萬元,劉聲明法院應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規定,對他減刑。法官詢問小芳意見,小芳寫下心聲:「當初我一直掙扎,他一直壓制我,到最後我無力抵抗,雖然我願意原諒他,但我希望他被重判。」一審認為,劉男和解賠錢給對方,與犯罪情狀「尚無關聯」,性侵少女更沒有「顯可憫恕」之處,依此判刑3年2月。

法官指不值得憫恕

劉上訴台中高分院,再度聲明減刑,並希望能緩刑。二審法官亦認為,性侵未成年人豈有值得憫恕之處?因劉男願賠償,依此減刑1個月,其餘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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