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即失業 難怪張錫銘討作業金
張錫銘寫下親筆信,委託親友代為陳情。(記者吳俊鋒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被告一旦入監服刑,形同與外界隔絕,強迫「被失業」,但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賴擁連以美國賓州法院的一起判決為例,認為受刑人即使犯錯被關,仍應享有合理的工作權。
美受刑人出書被禁 告贏獄方
賴擁連指出,賓州矯正局原本規定,受刑人不得將入監前的事業或專業活動帶入獄中,後來一名作家Abu-Jamal入監,認為獄方不讓他投稿及限制他與出版社的書信,並非合理、合法的刑罰,嚴重侵害其意見自由權、秘密通訊權以及工作權,因此向法院提出憲法訴訟。
法院認為,監獄強制扣留Abu-Jamal的書信,不是因為內容涉及安全考量,純粹是他寫的專欄或報導不妥;其次,與其他受刑人相較,他的作品並沒有增加監獄當局太多的負擔;最後,監獄憂心的戒護安全,其實可以其他替代方式檢視,例如從已出版的作品來判斷,不需要檢閱並扣住他的書信,最後據此判決矯正局的規定違憲。
賴擁連表示,以該判決來看台灣監獄,其實只要不影響囚情或造成監所紀律騷亂,讓受刑人保有原本的工作「或許是個大方向」。假設一個受刑人是企業大老闆,因為入獄而中斷工作,反可能造成企業倒閉,影響的將是數以千計員工的生計。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也認為,獄方不需要全然剝奪受刑人的工作權,但應在不違法、不影響維安的合理限制下進行,例如透過通信繼續工作。此外,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實質上應具投票權利,但目前實務上卻很難達到,相關單位應重視此事。
至於槍擊要犯張錫銘近來引爆的勞作金一事,律師何志揚指出,受刑人在監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只有15%到手上,其他都被監所保管,且只能支出於「營養」需求,並不合理。建議矯正署讓收容人靈活運用勞作金,且應修法明定,若受刑人被債權人或國家強制扣薪時,應保留多少錢當生活所需才算夠用。
賴擁連對此則提出另一個想法,他指出,美國賓州監獄受刑人並無勞作金,薪水全部繳交國庫,再由國家照顧受刑人的生活所需,「羊毛出在羊身上」,若受刑人要求更多勞作金,獄政收入相對就會萎縮,福利減少,孰輕孰重難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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