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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客趕時間撞人肇逃 運將被罰9千、吊照

2018/03/19 06:00

計程車司機孫男載客途中,撞倒女騎士後逃逸。(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計程車司機孫姓男子於載客途中,與房姓女機車騎士輕微碰撞,騎士倒地;孫男下車察看,見騎士無礙,因客人趕時間,未待警方到場或留下聯絡方式就離去,先載客人到目的地,經警方通知後,雖立刻到派出所報到,且事後也與女騎士達成和解,但仍因「肇事逃逸」被罰9000元,連駕照也被吊銷、3年內不得考領,讓他懊惱不已。

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孫男於去年1月間搭載女乘客,沿苗栗縣三義鄉140縣道北向匯入台13線路段,與30歲的房姓女機車騎士發生輕微碰撞,騎士倒地,造成身體擦、挫傷;孫男雖有下車察看,但見騎士無礙,未待警方到場或留下聯絡方式,即駕車離去,女騎士報警處理。

苗栗警分局龍騰派出所員警,根據女騎士提供的車號,通知孫男到案說明。因孫男涉及肇事逃逸,員警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苗栗監理站於去年9月1日裁決,罰9000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此裁處對於以開計程車營生的孫男,等同3年得喝西北風。孫男循行政訴訟救濟,孫男稱,因他見騎士無礙,加上乘客趕時間,才先行離開;當天上午10點送完客後,他就到派出所報到,沒有肇事逃逸的意圖,且他事後也已與騎士和解。

監理站方面則指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即負有救護傷者、設置警告標誌、向警察機關報告及不得駛離現場等義務。

法官依據監理站提供證據資料,及女騎士指稱「計程車司機有看到我跌倒,沒有看我傷勢或留下聯絡資料,我也沒有同意他離開」等,認為孫男與騎士是否和解,不影響肇事逃逸是否構成;監理站裁決無誤,駁回孫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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