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持槍被泰判罪遣返 違「公政公約」台改判無罪
公政公約小檔案
泰法院未派翻譯員協助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沈姓男子在泰國經營水產養殖場,3年前被當地警方查獲制式槍彈,泰國法院判他有罪、緩刑2年確定,沈男被認定非法居留遣返回台,再次面對台灣司法審判,不過士林地院以沈男不懂泰文,泰國法院未派翻譯人員協助,疑似違反「公政公約」,且對如何取得槍械、是否知道有殺傷力等細節都沒交代,無法排除泰國司法違法進行刑事追訴及審判程序,改判沈男無罪。
泰判緩刑2年確定
檢方調查,沈男在泰國尖竹汶住處,從年籍、姓名不詳的泰國警員取得制式左輪手槍1把及子彈24顆,2014年8月8日被查獲,泰警以違反當地槍械條例將他逮捕,經尖竹汶府法院判處緩刑2年確定,沈男同年12月2日被遣返回台。
因沈男持槍行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徒刑,仍得接受我國司法審判,檢方遂將他起訴。
沈男坦承持槍,供稱2000年起在尖竹汶經營草蝦養殖場,因位於臨海空曠區,泰國友人常帶一名警員朋友來玩,並利用養殖場空間練習打靶;該警員每次來都會向他借5000至8000泰銖不等,2013年9、10月間就把佩槍交由他保管,當做借款擔保品。
沈男說,隔年8月8日上午,大批泰警聲稱他被人檢舉製造毒品,突然闖入養殖場搜索,供擔保的槍彈被起獲,因此害他被逮捕,關押拘留所5天後才交保。他雖然會說一點泰語,但看不懂泰文,泰國司法機關也從未派翻譯人員協助,直到被遣返回國,他才從台灣檢察官口中得知判決結果。
合議庭認為,如果沈男所言屬實,泰國法院就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中「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合議庭審理更發現,泰國法院判決書僅簡略記載沈男非法居留時間、持有非法槍械及判決有罪,並未描述沈男如何取得槍械、是否知道有殺傷力等細節,更沒有記載槍枝的鑑定單位、方式及結果,無從得知該槍殺傷力是否超過我國「20焦耳」的標準。
合議庭指出,本案泰國判決內容太過簡略,毫無其他積極證據做為補強,且無法排除泰國司法違法進行刑事追訴及審判程序,判決沈男無罪。
士林地院外觀。(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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