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犯罪判刑 回國得再受審判
法槌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長、律師許惠峰表示,國人在境外犯罪,如果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罪名,我國司法具有管轄權,即使在國外已被判刑確定,回國後仍得再次接受我國審判。
許惠峰指出,「刑法」列舉,一般國人在海外涉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盜或加重詐欺罪,返國後須再接受我國刑事審判。
此外,國人在海外涉犯其他最輕本刑3年以上徒刑的罪,除非當地法律未列為犯罪行為,否則返台後也得再次面對司法審判。
不過,若國人在海外被判刑確定,並已入獄服刑,我國法官可視情況予以免刑或部分執行,比如說,罪犯在他國關押3年,返國後又被判刑4年,法官可能會判決只要再關1年,若關押時間超過我國判決刑度,則可能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