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提告 佛心法官撤酒駕罰單
劉男駕駛小貨車(前)與林男駕駛的客貨車(後)發生碰撞。(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7歲劉男開車與他車碰撞,對方駕駛林男膝蓋輕微擦傷,劉男酒測值0.2毫克,警方開單罰1萬9500元,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因林男不追究也沒驗傷,檢方不起訴,劉男進而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沒事證支持「劉男酒後肇事致人受傷」,判撤銷罰單。
劉男3月1日下午近5點,開小貨車行經苗栗縣苑裡鎮苗47線、玉山11路交岔路口,與林男駕駛的客貨車碰撞;小貨車右前車頭把客貨車的左側駕駛座車門撞凹,林男的左膝蓋也因凹陷的車門板撞擊受輕微擦傷。
警方到場,測得劉男酒精呼氣值0.2毫克,認為他「酒駕肇事,酒測值0.20毫克」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由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裁處1萬9500元、吊扣駕照2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劉男供稱,當天下午3點多與友人吃薑母鴨,湯頭摻有米酒,並非故意酒後開車,因涉及公共危險罪嫌,仍被警方移送。
苗栗地檢署調查,劉男的生理平衡測試合格,且車禍路口為閃燈號誌,若不是酒後駕車,也可能發生事故,認為「劉男酒測值反應並非車禍肇因」,加上被撞傷的林男表示不願提告,裁定不起訴。
體諒肇事者靠開貨車為生
劉男以駕駛大貨車送貨為生,他刑事部分雖獲不起訴處分,但行政處罰得吊扣駕照2年,他無法維持家庭生計,提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處分。
法官調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中雖載有「致使被害人之膝蓋受有傷害」,林男於檢察官詢問卻說:「輕微膝蓋撞到,但我沒有驗傷,我不要提告」,卷內也沒有載明林男受傷的相關診斷證明書可供佐證。
法官認為,監理站原處分,認定劉男駕駛行為有致人受傷的事實,尚有未洽;劉男指摘原處分違法而訴請撤銷,應予准許。苗栗監理站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除非有新事證,將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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