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殺倡廢死者家屬 逆轉判無罪
2016/10/03 06:00
許多民眾前往內湖殺童案現場,為不幸遇害的小燈泡獻花哀悼與祈禱。(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李姓男子不滿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談內湖殺童案的言論,在臉書上柯文哲白色力量公民論壇留言,「我去殺她幼子至親試試」,宜蘭地院簡易庭判拘役20日,李男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林欣怡不知留言,不構成恐嚇,全案逆轉改判無罪。
今年3月間,北市內湖發生隨機殺童案,4歲女童「小燈泡」慘遭殺害,有大專學歷的39歲李男案發當天,看到媒體報導林欣怡談殺童案,說出「死刑無助於問題解決」觀點,對此心生不滿,隔天便在網路留言說,「找出她的住家,我去殺她幼子至親試試,看她怎麼說,反正她反對執行死刑。」
當事人沒看到留言 不構成恐嚇
宜蘭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這段言論,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嫌移送法辦,承辦檢察官認定網路留言導致林欣怡心生畏懼,足以危害安全,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宜蘭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2萬元罰金。
李男不服提上訴,由宜蘭地院管轄的第二審合議庭審理,李男庭訊時坦承上述留言,他指稱是對林欣怡言論表達看法,無恐嚇之意,合議庭指檢察官未曾問過林欣怡是否閱覽留言而心生畏懼,證據資料均付之闕如。
判決書指出,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林欣怡透過刑事陳述意見狀說,沒有收過相關司法文書,無從得知案子審理情形、進度、結果,顯示她接獲地院傳票才得知此案,也不知李男上網留言之事,尚難構成恐嚇罪要件。
合議庭認為,查無檢察官起訴李男犯罪的積極證據,原審(簡易庭)未予詳究,遽以論罪科刑,自有違誤,全案審結撤銷改判,依通常程序另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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