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職業證人辦離婚反悔 戶政機關錄音挽回佳緣
找職業證人辦離婚反悔,所幸戶政機關有錄音挽回一段佳緣。(情境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戶政機關的一段錄音,挽救了一段姻緣!陳女與先生張男吵架後,一時衝動在離婚協議書簽字,夫妻還拿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事後陳女反悔,想到當時先生找的兩名離婚證人,她根本沒見過,一狀告到新竹地院,希望挽回婚姻,法官根據戶政機關的錄音,確認兩名職業證人並未親聞夫妻離婚真意,因此判決離婚無效,確認夫妻婚姻關係依然存在。
陳女說,今年3月21日與先生張男因故發生爭執,先生竟於6天後拿出空白離婚協議書要她簽名,她一時情緒不佳,衝動簽名,實則無離婚之真意,隔天2人相約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張男拿出已有證人姚姓兄弟簽章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然而這對兄弟均為職業離婚證人,並未在場親自見聞她確有離婚之意思,亦未於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在場。因此她主張離婚無效,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判例指出,離婚證人簽名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即刻為之,但必須直接見聞離婚當事人雙方有離婚合意,並願負責證明者才合法。倘事後簽名於協議離婚書內之證人,於當事人離婚時並不在場,既不知夫妻間有無離婚合意,自不能充任證人。
法官根據當天辦理離婚情狀之錄音光碟,承辦人員確實提到「這兩個(指證人姚姓兄弟)就是固定幫人家辦的‧‧‧花一千塊‧‧‧這個是專門在幫人家辦,你們有時候夫妻雙方不方便去找朋友,不想讓人家知道就去找這種,這個你們雙方都不認識啦,但是我們這裡都認識這兩個名字。」、「這兩個人專門在幫人家簽名字然後賺錢而已」、「我們這裡辦的案件至少有50件以上是這兩個人簽名的」、「他們兩個不可能來啦,這兩個是專門辦的啦,職業的啦」等語。
因此法官認定,離婚證人姚姓兄弟應僅於離婚協議書證人欄簽名,而未親聞夫妻為離婚之表示或合意之情,因此陳女夫妻離婚與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要件不符,縱已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亦不生兩願離婚效力,確認婚姻關係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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