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幼子慘死!檢求重判酒駕父 二審憂其他子女乏人照顧駁回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應尊重國民法官庭,且考量年幼子女最佳利益,維持一審3年6月判決。(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信義鄉伍姓男子去年酒後騎車,載3名年幼子女摔落水溝,4歲的年幼次子頭部重創死亡,南投檢方起訴求刑6至8年,這是南投地方法院首宗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一審以伍男是子女主要照顧者,坦承犯行顯可憫恕等理由輕判3年6月,檢方上訴質疑減刑不當,二審卻認為,應高度尊重國民法官法庭,且不樂見伍男長期監禁,子女乏人照顧而陷於更不利處境,駁回檢方上訴。
去年3月12日晚間,有酒駕前科的30歲伍男,酒後騎機車載3名年幼子女返家途中,於南投縣信義鄉摔入水溝,站在機車前踏板的次子死亡,長子與長女輕傷,南投地檢署依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起訴伍男,具體求刑6至8年。
不過,南投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庭認為,伍男10年內再犯酒駕,最低刑度為5年,但考量伍男坦承認罪,又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為求「衡平兒童最佳利益」,不宜過度長期監禁伍男,應讓伍男負擔起照顧其他子女、彌補家庭之責,援用刑法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3年6月,南投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質疑減刑不當,衍生有子女可減刑,孑然一身不減刑的後果。
二審認為,「國民法官法」明定,國民法官法庭的科刑事項,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多數意見決定,充分反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與法律專業人士的判斷,除非有認定或裁量不當等情形,二審法院宜予維持或高度尊重。
二審強調,伍男自責「我自己活該,我不該騎車喝酒,但是我還想要陪著小孩長大」,可見他有悔意,另外,長期監禁伍男,恐造成子女處於更不利境地,應考慮量刑對年幼子女「最佳利益」的衝擊,二審也認同伍男刑期應下修,在犯行與負起照顧子女責任之間,求取妥適平衡刑度,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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