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蟲拒盤查撞警車後衝對向傷及2民眾 竹縣警竟被判國賠百萬
竹縣警局高速追捕毒蟲,傷及二民眾需國賠百萬。(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警局新湖分局員警去年6月追捕鄭姓毒蟲時,鄭嫌開車撞擊橫切攔截的警車後,衝進對向車道將兩名民眾撞成多處骨折,二人憤而聲請國賠向縣警局求償146萬,新竹地院審理認為警方執行攔停職務確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共100萬元。縣警局對此表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
去年6月9日凌晨1點多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發現鄭嫌車身與車牌不符,鄭嫌拒絕接受盤查而一路由湖口鄉八德路高速行駛,沿路多次闖紅燈、逆向行駛及超速。
警方追到湖口老街路口時,同所警員雷姓警員開警車先於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以致鄭嫌的車高速撞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撞擊李男搭載蘇女的小客車。
蘇女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多處骨折。李男脛骨及腓骨骨折。
二人認為員警並未伺機攔停,對鄭嫌逃逸路徑不熟悉、不確定,貿然以警車作為路障(直接停在路中央),執行勤務有缺失,未能確實完成攔停勤務,蘇女請求新竹縣警局賠償51萬、李男也求償95萬元。
縣警局主張,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兩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
法官調查,鄭姓毒犯於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追車過程中,即有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陳員未詳細告知同事雷姓警員上情,雷員駕駛警車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明知鄭嫌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鄭男車輛因而撞擊雷員所駕警車後,闖入對向車道,撞擊二原告車輛,警員執行職務確有過失,與二人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最後法官判縣警局應賠償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法官認為,法律上雖然允許警察在執行追緝勤務時可以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然而警察應在適當考慮所有人的安全的情況下執行追緝勤務,仍應該考量共同使用道路其他所有人的安全。未達危急程度或依現場情狀,無追車必要者,應以事後循線查緝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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