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UBER司機猥褻酒醉女友人 還竊錄隱私處
辜姓UBER司機載送酒醉的女友人,竟趁機猥褻,還以手機竊錄其隱私處,高院以乘機猥褻罪判刑6月。(情境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30多歲的UBER計程車司機辜男,去年初載送聚餐酒醉的女友人返家,竟萌生歹念,將計程車開往他住處的停車場,將女友人脫衣猥褻得逞,還以手機竊錄其私密處,傳送給男友人觀看,不料,友人不恥辜男犯行予以告發;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仍依乘機猥褻等罪判辜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辜男是UBER計程車司機,因工作機會在群組中結識頗具姿色的女子小涵(化名)。
去年初,小涵和多名友人在新北市汐止區一家連鎖KTV喝酒聚餐後,因酒醉欲搭計程車返家,而透過群組叫車,辜男獲悉後自告奮勇接單,駕駛租賃小客車前來載送小涵。
小涵上車後,立即醉倒不省人事,辜男見狀,見有機可乘,心生淫念,竟將小涵載到他住處的地下室停車場,停妥後,將車子座椅放平,使小涵上半身平躺在座椅上,即將她脫衣,猥褻得逞。
辜男猥褻小涵過程中,還持手機,開啟錄影模式竊錄她的乳房等隱私部位,並傳送給友人黃男觀看。黃男則認為辜男犯行太惡劣,持猥褻影片向警方告發,經警循線將辜男查獲。
辜男應訊時坦承猥褻及偷拍小涵隱私處等犯行,檢方偵查後,依乘機猥褻等罪起訴辜男。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辜男為逞一己私慾,竟利用小涵酒醉無法抗拒之際乘機猥褻,並偷拍竊錄其身體隱私處,還傳送給友人觀看,對小涵造成嚴重心理創傷,惟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有意賠償被害人,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調解成功,另有罹癌的母親需要照顧,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
辜男不服判決,認為判決過重,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不過,高院認定一審判決適當,已就辜男的犯後態度、家庭背景等情形納入考量,判決駁回,仍維持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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