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菜名店「鍋氣」拒米其林評鑑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米其林當時挨告,曾透過在台律師解釋,米其林指南至今未曾對鍋氣發表過任何評論。圖為米其林指南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位於台北市的知名粵菜餐廳「鍋氣」,其經營者國亨餐飲公司拒絕接受「米其林指南」以「秘密客」方式評比,提起告訴,被法院以「屬可受公評事項」判決敗訴。國亨不服,主張米其林干預營業自由,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受理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國亨質疑米其林評鑑標準不明確,評論過程不透明、評審員來歷不明,2020年9月間兩度發函給米其林公司,表明拒絕其指派秘密客上門評鑑,卻都未獲回應。米其林的作法極可能妨害主廚、廚師展現餐飲多樣化及文化多元性,而侵害自由人格權。
國亨向台北地院提告,要求米其林不得派秘密客到鍋氣用餐並發表評鑑,或至少在溫姓男子擔任主廚期間,不得做評鑑等行為。但歷審法院均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米其林指南」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文化的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事項,亦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均判國亨敗訴。
國亨不服,聲請釋憲,主張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嚴重干預國亨受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所保障選擇締結契約對象的契約自由、營業自由、一般行為自由、人格權、財產權及憲法第11條所保的言論自由,法院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綜觀國亨的聲請意旨,只是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於解釋適用民法第18條第1項所定「人格權受侵害(之虞)」時,未正確理解憲法權利的內涵,又對基本權衝突存在與否有所誤認,進而執其主觀意見,指摘其憲法權利受嚴重干預甚至完全剝奪。
憲法法庭指出,國亨的主張,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的見解,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因而侵害其基本權,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的受理規定,故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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