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美食評鑑屬言論自由/禁米其林秘密客上門 粵菜名店敗訴
米其林透過在台律師解釋,米其林指南至今未曾對鍋氣發表過任何 評論。圖為米其林指南示意圖。(米其林指南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大安區知名粵菜餐廳「鍋氣」,其經營者國亨餐飲公司拒絕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評比餐廳,提告請求禁止米其林秘密客上門消費。台北地院認為,美食評鑑屬於言論自由,判國亨敗訴,鍋氣表示將上訴。
鍋氣位在北市大安區,英文店名「WOKHEI」,是粵語「鑊氣」的翻譯,鍋氣同時聘用粵菜名廚溫國輝擔任主廚。
國亨︰秘密客來歷不明評鑑不明確 要上訴
國亨主張,米其林評鑑標準不明確,評論過程、秘密客來歷也都不明,因此,鍋氣曾於二○二○年九月間兩度發函給米其林,表示拒絕秘密客上門評鑑,卻都未獲回應,國亨因而提告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訴訟,要求米其林不得派秘密客到鍋氣用餐並發表評鑑,或至少在溫國輝擔任主廚期間,不能做這些事。
米其林律師︰未對鍋氣發表任何評論
米其林透過在台律師解釋,秘密客為了確保評選公正,才沒有表明身分,且米其林出版「米其林指南」受到言論、出版自由保障,米其林指南也僅公布正面評論,何況,米其林指南至今未曾對鍋氣發表過任何評論。
北院認為,米其林秘密客以一般顧客身分到餐廳用餐,並將評論結果發布於米其林指南,這種做法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再者,消費者與餐廳的買賣契約,建立在餐點、價格是否為雙方所合意,而非消費者身分或是否做評論,判國亨敗訴。
鍋氣回應,餐廳可自由選擇客人,並決定是否與何人締結消費契約,鍋氣既然已經拒絕與米其林評審員締結契約,米其林應尊重鍋氣的締約自由,且本案涉及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益,北院判決等同宣示「任何餐廳在米其林面前都沒有締約自由」,鍋氣不認同。
國亨餐飲公司是依民法第十八條,向米其林公司提起「禁止一定行為」的民事訴訟,律師周武榮說,當一般人(自然人)或公司行號(法人)得知人格權將被侵害時,可藉由提起民事訴訟透過國家公權力,停止他人此類侵害行為。
律師︰根據自身經歷評論具言論自由保障
周武榮另表示,任何一般人、媒體對商家本身或其發售產品進行評論或評價時,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且不管採樣(取樣)方式為何,只要是根據實際經歷作出的評論,都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因此,目前許多「美食達人」依據自身經歷寫下評論,不會挨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