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貼文質疑趙少康私吞3億 法官: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裁定不罰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於去年12月1日,發布訊息指趙少康私吞3億元之說並非事實。(圖擷取自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古姓男子於總統大選期間,於網路張貼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在30年前代表新黨角逐台北市長選舉失利後,私吞3億元的選舉結餘款,被台中市警局大雅分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散布謠言,函送台中地方法院裁罰,古男指自己不知是謠言,法官則認為,難以對古男苛予過高的查證義務,上述文字也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裁定不罰。
台中市古男於網路上轉貼短文,「民國83年!趙少康代表新黨出來,競選台北市長乙職失敗後,因私吞了高達3億元的黨部競選結餘款,被主席王建煊強烈譴責下憤而宣布退出新黨」,新黨發布聲明稿澄清,指上述為不實訊息。台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進一步將古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函送台中地方法院裁罰,依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古男於警方偵訊時,不否認貼文,但他強調,當時不曉得上述文字是不實訊息即發布,他並沒有惡意。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散布謠言,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不實,卻散發傳佈公眾,把不實事實捏造為謠言呈現,再用語言或文字等傳播,且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影響公共安寧,不過,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公眾安全的維護,國家本應給予言論最大限度的維護。
法官認為,各方資訊紛紜的現代社會,一般讀者未必有足夠的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容易偏信自己信任的資訊,難以對閱聽大眾苛予過高的查證義務,且無從證明古男是明知不實,卻又故意散發謠言,警方也沒有提出積極證據,能證明古男明知是謠言卻故意貼文散發。
法官還強調,上述貼文也沒有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之內容,也就是貼文的行為,沒有影響公共安寧,據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於去年12月,指趙少康私吞3億元之說,經查為錯誤訊息。(圖擷取自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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