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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前新港鄉代蔡錦屏被控賄選 一審判無罪

2024/01/31 18:29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縣新港鄉前鄉民代表蔡錦屏2022年競選連任失利,去年遭控涉嫌透過羅姓樁腳向選民賄選,被嘉義地檢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以證人前後證述矛盾、反覆不一,可信度很低,今天一審判決無罪。

起訴書指出,蔡錦屏2022年11月22日曾打電話給羅姓樁腳拜託幫忙買票,當日有名女子交付8000元給羅某,稱是蔡錦屏轉交,羅某以1票1000元代價向張姓選民買4票,共付4000元,請託投票支持蔡錦屏、蔡的縣議員丈夫陳文忠,張姓選民同意後收下,認為蔡錦屏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張姓選民涉犯刑法投票收賄罪嫌。

不過承審的合議庭法官勘驗調查站詢問時錄影光碟,羅姓樁腳先否認買票,又改稱自行掏錢買票、蔡錦屏不知情,再改稱蔡錦屏拜託其買票,多次推卻後才同意幫買票,以及檢察官訊問時,羅某僅回答對或點頭,並未做出實質證詞,法官審理時,羅某以證人身分作證,堅稱只有拿錢給另名陳姓選民,沒有向張姓選民買票云云,前後證述矛盾、反覆不一,可信度很低。

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照片證據,只能證明蔡錦屏曾打2通電話給羅女,講什麼不明確,經勘驗調查站詢問錄影光碟,2通電話內容是由調查站人員所推測再詢問,羅某回答嘿、對、差不多等,明顯矛盾,無法認定這2通通話是講買票的事情。

法官認為,羅某稱有人受蔡錦屏之託,拿8000元給他部分沒有線索、證據可追查其說法的真實性,而蔡錦屏始終否認拜託羅某買票,張姓選民也否認向羅某拿錢,據此判處蔡錦屏、張姓選民無罪;羅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5萬元,及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3年,扣案賄賂4000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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