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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龜山鄉長陳志謀涉貪 更一審減刑理由曝光...

前龜山鄉長陳志謀。(資料照)

前龜山鄉長陳志謀。(資料照)

2024/01/3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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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龜山鄉長陳志謀涉強募財物 更一審改認收賄判刑5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籍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桃園市龜山區)前鄉長陳志謀,涉向廠商強行募款20萬元,另索賄498萬元,被認定觸犯10個貪污罪,分判5年到7年4月不等徒刑,其中9罪去年確定,另一罪發回高等法院審理,更一審31日改認他觸犯收賄罪,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刑至5年,時任公所秘書的蔡文祺則判刑3年6月。

龜山鄉公所2010年1月12日辦理「南崁溪上游河岸綠美化工程」,由安提阿營造以1126萬0550元得標,竣工領得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同年5月23日請領尾款276萬7367元,經層核送至鄉長室,陳志謀向安提阿財務表示:「你們賺很多,沒差這些錢,沒請也沒關係,會再找人跟安提阿公司聯絡」。

陳志謀知悉安提阿需錢孔急,時逢桃園縣的少棒隊參加國際賽事需要經費資助,他請蔡文祺向安提阿轉達希望捐款之意,安提阿同意捐贈20萬元,其中10萬元由陳志謀取回運用,才撥付尾款。

更一審指出,無從證明陳志謀等2人曾以脅迫、恫嚇等強制方法募款,故改以收賄罪論處,考量全案已逾8年,依速審法第7條減刑。

更一審考量陳志謀身為民選地方首長,卻運用職務的實質影響力索賄,蔡文祺為約僱人員,卻未能公正執行職務,兩人行為有害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的信賴,評議後改判陳5年刑、褫奪公權3年,蔡處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潘怡華、受命法官楊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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