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氮氣填充嬰兒米餅 業者逆轉免賠原因曝
高等法院認為工業用氮氣填充食品符合國際組織規定,改判春宇免賠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春宇公司(原名展裕)以工業用氮氣填充「米米基地」等米餅,被2名郭姓民眾(另有7人撤告)認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興訟求償,一審新北地院判賠1萬5000元,但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該氮氣純度為99.31%,符合國際組織規定,10日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2原告起訴主張,分別於2019年到2021年間以3300元、4200元購買春宇生產的米餅產品,詎料春宇竟使用工業用氮氣填充米餅,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10款等規定,故依食安法第56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1等規定,請求春宇分別賠償3300元、4200元損害,另依消保法第51條前段規定,請求春宇公司給付米餅金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一審新北地院判兩人分別獲償6600元、8400元;春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0日改判春宇免賠。
高院說明,衛福部參考國際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的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規格,管理業者使用氮氣做為食品包裝氣體的依據,要求業者應提供氮氣純度大於99%以上的相關資料備查,而春宇已提出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證明其所於米餅的氮氣純度為99.31%,符合國際組織規格。
高院認為,2位原告又未能證明因春宇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則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價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亦無理由。
至於新北市政府雖於2021年3月9日以春宇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裁處180萬元罰鍰,但已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且該處分所適用的法條,也與2位原告的主張不同。
綜上,高院認為春宇無須賠償,改判免賠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賴劍毅、陪席法官莊明達、受命法官洪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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