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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士官長救援殉職 空勤總隊有疏失須賠償家屬1138萬

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的貨輪船長,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最後仍因傷重殉職。(資料照)

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的貨輪船長,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最後仍因傷重殉職。(資料照)

2024/05/01 14: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的貨輪船長,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最後仍因傷重殉職;柯母、柯妻和雙胞胎女兒向空勤總隊訴請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空勤總隊賠償1319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改判空勤總隊賠償1138萬元。可上訴三審。

蒙古籍貨輪「W-STAR」6年前行經彭佳嶼西方海域約11浬處,40歲印尼籍船長突然口吐白沫失去意識,船員透過無線電求救,柯博承奉派搭空勤總隊直升機趕往救援,柯搭吊籠下降到貨輪,將船長送上直升機。

柯家人主張,柯博承執行彭佳嶼海域緊急醫療海上吊掛救援業務時發生意外,直升機在吊掛柯回機艙時,天色已逐漸昏暗,直升機曾多次接近貨輪欲吊掛起柯,卻都無法成功。

柯家人說,吊掛柯博承過程中,因直升機同步上升,造成吊掛繩因鐘擺效應開始來回擺盪,幅度甚至超過直升機內機工長的手臂長度,機工長迫於無奈只好先放手讓鋼繩擺回,此時直升機卻開始「向前加速」。

柯家人表示,直升機在執行吊掛柯博承回機艙時,為排除因上升、向前加速而造成吊掛鋼繩擺盪導致卡滯障礙,正、副駕駛當時在機外已無環境光源、暗夜風大情況下,貿然進行夜間海上滯空作業,導致柯被吊掛回機艙時已失去意識,非但頭部沒戴鋼盔保護,救生背心更是撕裂褪到腰部,最終送醫不治。

傷心之餘,家屬委任律師訴請國賠,求償包括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264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判空勤總隊賠償131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柯妻、柯母與空勤總隊上訴,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呂、黃、及陳姓機工長3人並無家屬所指控的過失行為。

高院判決指出,呂姓正駕駛、黃姓副駕駛和陳姓機工長3人並無柯男家屬所指過失。高院認為,該空勤總隊直昇機在各次進場執行吊掛時,現場均有光源,具可視性,可與柯博承以手勢溝通,非無法執行吊掛作業。

事發時的第6次進場執行吊掛柯博承上升後,直昇機尚未前行之際,鋼繩隨即發生擺盪並卡滯,此與呂等3人操作直昇機的行為無關;而且依當時客觀狀況,將柯博承放置海面以消除鋼繩張力,屬風險最低的解除鋼繩卡滯方式,呂等3人決定以此方式操作解除卡滯,並無過失。

此外,呂3人執行吊掛柯男入水時,已盡力將空速降至最低,但直昇機當時順風飛行,風力較強,因此在空速甚低、近乎為0的狀態下,柯男仍以相當地速度觸海,因當時已無光源,無法目視,呂3人雖明瞭空速與地速有別,惟受限設備,無法目視海面,無法得悉或控制地速,即無法防範柯男帶速入海,並非肇於呂3人操作不當,並無過失。

高院並指出,空勤總隊應綜合考量勤務需求、航機性能、時間因素及任務地點等,配置並派遣適當機種執行任務,如有必要並應請求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支援提供合適機種,此案該直昇機受限於裝備限制,不適於在無法目視的狀況下實施市掛救援,此不幸事件應可歸責於空勤總隊,且其過失行為和柯男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高院認定,柯男母親、柯妻並非無法維持生活,並無請求扶養費權利,另外考量基隆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決定補償柯男母親、柯妻、一對雙胞胎女兒等4人共180萬元,因此今改判空勤總隊應國賠113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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