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女友吵架竟在鬧區開槍洩憤 莽男被判5年6月
警方於案發時逮捕江男。(記者吳昇儒翻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江姓男子去年11月28日凌晨因與女友吵架,心情鬱悶,加上酒後引發心中不滿,突然在廟口鬧區開槍,引發民眾報警被逮捕送辦。基隆地院審理時,江男辯稱持槍是為了保護自己,但又稱手槍沒殺傷力,前後矛盾,認定他早知槍枝可正常擊發,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江男5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江男當天凌晨到酒吧喝啤酒,隨即酒駕上路,行經愛四路時持改造手槍從車內透過天窗,對空擊發1槍,驚動附近人車。
警方接獲報案前往,並盤查江男及同車的陳姓男子,在江男同意下,員警檢查車內物品,結果在副駕駛座腳踏墊起出手槍1支和空彈殼,而江男酒測值高達0.41毫克,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員警另在陳男的包包內發現2顆子彈,江指出那是他放進去的,卻稱只是沒辦法擊發出去的子彈模型。
警方當場查扣手槍及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2顆以及被擊發的空包彈彈殼,並將江男帶回偵詢。江男告訴警方,他因與女友吵架心情不好,外出喝酒後,再開槍洩憤。
法官審理時,江男宣稱該槍枝是在2017、2018年間,受真實姓名不詳暱稱「老育」的人委託保管,但後來老育死亡,本想把槍藏放在住處,但有了車子之後,改放在車上「想保護自己」;隨後又稱該把槍枝,並不具殺傷力。
法官認為,若槍枝只是模型無法擊發,又江男為何認為這把槍可以「保護自己」?可見他知道槍枝可正常擊發,具殺傷力,且刑事局鑑定也認定該槍具有殺傷力。
法官認定江男非法持有槍械屬實,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江男5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另酒駕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認定江男非法持有槍械屬實,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江男5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記者吳昇儒攝)
警方於案發時起出江男持有的槍枝與子彈。(記者吳昇儒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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