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槍不報警竟用來恐嚇前妻 男子被判刑2年半
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施男有期徒刑2年6月,併罰1萬元及拘役40天。(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施文濬自稱前年11月中旬在新北市某宮廟旁拾獲未含彈匣的非制式手槍,卻未報警處理,竟將槍帶回家。今年2月17日因與前妻在基隆的家中發生口角,拿出該把手槍恐嚇前妻,嚇得她通知哥哥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施男有期徒刑2年6月,併罰1萬元及拘役40天。
檢警調查,施男拾獲的槍枝屬於非制式手槍,因具有殺傷力,為列管的違禁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但他拾獲之後非但未通知警方及相關單位,卻將槍枝帶回家中存放。
施男與前妻發生口角爭執時,拿出槍枝恐嚇對方,雖然外面包有布料及塑膠袋,但仍恫稱:「這包是槍,若再找別人求救就要對妳開槍,要死一起死」,讓其沈姓前妻心生畏懼,趕緊向哥哥求救,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將布料及塑膠袋打開,果然看見裡面是一把非制式的手槍,隨即將施男帶回偵辦。檢察官偵訊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將施男起訴。
法官審理時,施男坦承犯行,表示槍枝是在瑞芳地區某宮廟旁拾獲,發現時並沒有看見彈匣,也承認有持槍恐嚇前妻。
法官認為,施男持有槍枝時間不長,且手槍未含彈匣,也沒有查獲他曾持有子彈能搭配及發,顯見對於社會秩序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不高;考量他因與前妻發生口角才取出手槍加強恫嚇效果,而被查獲時坦承持有手槍並主動繳交,恐嚇部分也與前妻達成和解,被害人於偵查中已撤回告訴,犯後素行良好。
法官認定,施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罰1萬元;另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則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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