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鎮代貪污免刑仍屬有罪 彰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確定
2023/10/17 17:50
彰化縣第五選區縣議員洪本成因涉犯收受賄賂罪遭判免刑,被同選區候選人提出當選無效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刑事免刑仍屬有罪,今天判決當選無效定讞。(資料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縣第五選區(溪湖鎮、埔鹽鄉及埔心鄉)國民黨縣議員洪本成,參選第20屆縣議員並當選,不過因1999年、2000年擔任溪湖鎮代會副主席,曾向包商收取回扣,涉犯收受賄賂罪,經同選區歐陽蓁珠提出當選無效告訴,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洪本成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認為雖經判處「免刑」,但仍屬有罪判決確定在案,維持一審當選無效的判決,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洪本成1999年、2000年擔任溪湖鎮代會副主席,因私下洩漏招標底價並配合圍標廠商等方式,使特定廠商得標溪湖鎮公所工程,再索取工程回扣,彰化地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罪,因他在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所以判處免刑。
判決指出,洪本成在審理時雖坦承有犯收受賄賂罪,但辯稱,修正前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所稱的「判刑確定」,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決,但他是受「免刑判決」,不符合上開法條所稱「判刑確定」的要件。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依照今年6月9日修正後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該修正的立法理由載明是為貫徹清廉參選本旨,不論法院判刑輕重,即便是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因此,修正前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自應包括有罪的「免刑」確定判決在內,洪本成的抗辯不可採信,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當選無效的判決,全案定讞,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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