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5000元賄選 國民黨籍苗栗三義鄉民代表江明政當選無效確定
國民黨籍苗栗縣三義鄉民代表當選人江明政被控賄選,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全案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地檢署指控苗栗縣三義鄉第2選區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江明政(中國國民黨籍,得票數703票),於去年選舉期間,以5000元現金賄選(共5票),聲明法院判決江當選無效,苗栗地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江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此案刑事部分已由證人證述甚詳,江行賄屬實,今天(11日)判決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苗栗地檢署指控,江明政於去年10至11月競選期間,持現金2000元,於李姓選民住處行賄,買李姓選民一家人共4票,又於熊姓選民住處,以1票3000元,向熊姓選民行賄。
此案刑事部分,於苗栗地院審理時,江明政否認拿錢給李姓選民,他強調李姓選民是競爭對手的結拜兄弟,他甚至曾經與李姓選民起爭執,至於向熊姓選民行賄的指控,他辯稱是這筆錢,是他在熊姓選民住家附近辦問政說明會,借用熊姓選民住處放宣傳品,借用廁所的場地費、清潔費,不過,苗栗地院一審不採信辯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決江明政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的賄賂現金5000元沒收,江上訴二審,目前審理中。
民事部分,苗栗地院今年3月底判決當選無效,江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11日)判決指出,李明政被控透過李姓選民,以每票500元賄選,經李姓選民與家人,在此案刑事的警詢、偵查與一審審理時,都證述甚詳,且互核相符,李證稱江明政確實交付2000元(4票),並要求他與家人於該次選舉投票支持江,李姓選民雖於刑事第一審審理時翻供,改稱是自己自掏腰包1500元,要求家人投票支持江明政,但依家人歷次證述的內容,李改口之說無可採信。
法官認為,江明政對李姓選民與家人行賄,該次選舉當選應屬無效,至於是否另向熊姓選民買票賄選?並無礙於上開事實之認定,自無再行審究的必要,據此判決江明政當選無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