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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里民出遊每人600元 新北里長確定當選有效

    高等法院判爪峰里里長簡明慧當選有效。(資料照)

    高等法院判爪峰里里長簡明慧當選有效。(資料照)

    2023/10/11 12: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地檢署認定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里長簡明慧去年競選連任時,涉與該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張信義,利用中元普渡結餘款,補助參與旅遊里民,每人600元,依違反選罷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基隆地院判2人無罪,高等法院11日再判簡明慧當選有效確定。

    檢方指控,簡明慧參選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第4屆里長選舉,為求順利當選,竟與張信義共同基於行求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擅自動支110年、111年中元普渡活動款項結餘款,並於111年9月29日、30日舉辦「悠遊國旅嘉義二天一夜之旅」,廣邀爪峰發展協會會員及爪峰里民報名參與,並補助一般參加者每人600元、志工每人1600元。

    檢方表示,旅遊期間,簡明慧逐車發表言論,闡述其擔任里長期間政績,請求參與旅遊的里民投票支持,已構成選罷法第 99 條第1項規定的賄選行為。而因簡連任爪峰里里長,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高院指出,爪峰發展協會往年均有舉辦一日或二日的旅遊活動,每年活動亦均有向社會局申請補助。111年疫情過後,張信義為配合「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國民旅遊補助,決定舉辦旅遊,補助款主要來源是110年、111年中元普渡活動款項結餘款,此次活動是申請國旅補助,而未向社會局申請,且每人補助600元,甚至比往年少,無法認定舉辦旅遊與里長選舉有關。

    高院說明,參加旅遊共115人,除爪峰里在籍里民78人外,尚包含無投票權(未設籍於爪峰里)的活動參加者37人,不論是否為爪峰里里民一律補助600 元,爪峰發展協會志工再補助1000元,李姓競爭對手的配偶亦參與該旅遊,一體適用,無從認定「旅遊補助」與「選票對價」有何連結。

    高院認為,簡明慧是以「過往政績」,而非每人補助款600元,做為希望選民繼續支持的理由,並無任何藉由「本次旅遊補助」與「里民交換選票」的言論。簡明慧在公開場合闡述施政理念、懇請支持,尚屬正常社交活動,參與旅遊的多位證人亦證稱,知悉有補助 600 元,但並未因此影響自己的投票意向。

    綜上,高院判定簡明慧未賄選,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無理由,11日駁回其訴,全案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邱琦、陪席法官賴武志、受命法官紀文惠。

    刑事部分,基隆地院認定簡明慧與張信義無賄選意圖,600元旅遊補助款與選票間也無對價,因此判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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