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告發鏡電視股東不實切結 7大股東列他字案被告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於今年8月15日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指出,鏡電視股東裴偉等7人涉嫌不實切結,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稅捐稽徵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鏡電視的董監事變更時,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切結書,保證其遵守附款,不賣股份。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上月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指控鏡電視股東裴偉等7人涉嫌不實切結,疑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稅捐稽徵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北檢已分案,將裴偉等7人列為他字案被告。
針對陳椒華的告發,鏡電視則發表聲明,指本公司為民間企業,卻無端受部分民代一再造謠攻擊,以各種不實言論進行汙衊,為避免真相遭扭曲,決定對陳椒華委員提控誣告。
鏡電視聲明還提及,本公司申設過程受主管機關最嚴格之審查,亦不斷就外界提出的質疑進行說明,全體股東亦早已澄清未有轉讓或代持股份情事,該委員卻仍置若罔聞,一再召開記者會抹黑,更以不實內容向檢察機關誣告本公司股東,如此打壓人民的行徑,令人深感不齒。
陳椒華於告發時受訪指出,告發鏡電視這些人頭代持股東犯罪,本應是NCC主委陳耀祥該做的事情,公務員在職務上發現違法行為,依法就應告發移送,但在鏡電視一案,陳耀祥放水護航、怠忽職守,已讓社會大眾對於陳耀祥失望透頂。
陳椒華指出,鏡電視明確違反NCC附款,但NCC卻擺爛放水,以掩耳盜鈴的方式強渡關山,更透過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的方式,將主委陳耀祥瀆職放水的責任,移轉給鏡電視的8大股東。
NCC則回應,已竭盡行政調查可能,不會對任何申請案放水,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可能。鏡電視最初於2022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資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的問題,已多次請鏡電視到會陳述,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尚無證據證明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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