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泰達幣被劫走1500多萬 被害金主向受任交易人求償敗訴
葉男至台南高鐵站準備交易泰達幣的1500多萬元現金全被歹徒搶走。示意照。(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男與顧女共同出資1500多萬元委託葉姓夫婦購買50萬顆泰達幣,卻遇上假交易真打劫,葉男攜至高鐵站準備面交的1500多萬元現金全被歹徒搶走,警方事後雖逮到涉案9嫌,但只追回902萬多元,還損失600萬多元,張、顧2金主認為受任的葉姓夫婦在交易過程中有疏失,提告請求負擔一半(300萬元)的損失,結果被屏東地院駁回,可上訴。
一度引起社會矚目的該起「假交易真搶劫」泰達幣交易案發生在2019年11月間,張、顧2位金主以11萬5000元報酬委託葉姓夫婦以1顆30.05元台幣價碼購買50萬顆泰達幣,葉男將金主交付的1502萬多元現金攜至台南高鐵站準備與賣方交易時,卻全數被歹徒搶走,警方事後循線逮到涉案9名嫌犯,並追回部份贓款902萬多元。
張、顧2金主認為,葉姓夫婦忽視大額現金交易風險,於未請警方協助護鈔情況下,即以現金與陌生賣家進行交易,而未以匯款、網路轉帳、銀行支票、郵政匯票或透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安全方式進行交易,又貿然同意賣家將交易地點自銀行改至較偏僻高鐵站外,有處理委任事務的過失,應負50%的賠償責任。
葉姓夫婦主張,交易前,張、顧2人已知悉並同意葉男以現金方式面交,葉男並非在未確認收受所有泰達幣前即輕率交付現金,而是遭遇不法強盜行為,葉男察覺有異時,即奮力抵抗以保護現金,遭車輛高速拖行時,致四肢多處受傷,已盡最大能力防護,並無違反注意義務。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交易前,被告已查詢過賣家交易紀錄,且以現金交易是經原告同意,被告於交易過程亦保持警覺,察覺有異時,即刻奮力防護,堪認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原告主張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並無理由,應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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