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男4度猥褻年幼繼女 付15萬元和解免入獄
小詩就讀國小與國中期間,4度遭到繼父阿昌猥褻。(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男子阿昌(化名)在繼女小詩(化名)就讀國小、國中階段,4度伸出狼爪猥褻,一審被桃園地院判刑2年10月;小昌上訴二審,並掏出15萬元與小詩和解,要求輕判,高等法院雖然批評他的行為令人不齒,但考量小詩同意不用讓他入監,日前改判刑2年,緩刑3年,免入獄。
阿昌是家中經濟支柱,本應負起照顧家庭的重責大任,克盡父職,提供小詩穩妥成長的生活環境,盡力照護她的身心健全發展,但他卻不思及此,反無視刑律,為逞一己私慾,於小詩就讀小學、中學階段,將她當作滿足性慾工具,讓原應該是最安全可倚靠的家庭,成為小詩每日驚恐且無法脫離的險境。
一審桃院認為,阿昌不僅違悖人倫綱常,戕害小詩身心健康甚鉅,亦剝奪小詩對人性最基本的信賴,嚴重悖於我國法令及兒童權利公約保護身心尚未成熟之兒童及少年的意旨,行為惡性非輕,實不應輕縱。
桃院審酌阿昌犯罪後一再否認犯行,顯然未能面對自身錯誤,又食髓知味、一犯再犯,藐視律法,就其所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3罪),分別量處10月、11月、11月刑;就所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則量處8月刑。4罪定應執行2年10月。
阿昌得知遭到重判,趕緊上訴二審,一改前案死不認錯態度,完全坦承犯錯,並以15萬元跟小詩和解,強調自己無前科,請求二審輕判,並給予緩刑。
高院指出,一審針對各罪的個別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權限情形,並無不當,此部分應予駁回。
至於4罪定應執行2年10月部分,高院說明,刑度在各宣告刑的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年4月)以下,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的規定,且已有相當程度的減幅。
惟高院指出,阿昌行為固令人不齒,但終於坦承犯行,且於二審期間以15萬元與小詩達成和解,顯具有相當悔悟,此種主動承擔損害的行為,更符合修復式司法價值,衡酌他於原審判決後持續迄今的責任承擔行為,綜合判斷後,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定應執行2年。
高院審酌小詩表示「希望判輕一點,我願意給他機會,讓他不用入監」等語,認為阿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決定宣告緩刑3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以使被告培養正確法律觀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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