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拋錨坐車道待援 小貨車閃避撞死正、副駕駛
2023/08/31 22:06
蔡姓駕駛的小貨車行經埔鹽鄉埔港路時,因車輛故障臨停路邊後走到車道上等待救援,結果遭楊男駕駛車輛撞上,送醫後不治。(民眾提供)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埔鹽鄉埔港路只有2線道,去年6月一輛由蔡姓男子搭載陳男的車輛,因故障臨停車道上,兩人走下車後未打警示燈,走到車輛左側坐在車道上等待救援,當時楊姓男子駕駛車輛,準備從左側超車閃避故障車輛,結果將撞上蔡、陳2人,導致2人傷重不治。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有過失,將楊男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23日晚間7點多,蔡男行經埔鹽鄉埔港路時車輛突然故障,他將車輛靠邊臨停,但未打雙黃燈跟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就跟陳男走到車輛左側車道上,或坐或站等待救援,此時楊男駕車欲從左側超越故障車輛,卻沒注意車道上有人直接撞上,造成陳男多處骨折併血胸,當天即傷重身亡,蔡男則是頭部重創及血胸,送醫救治後,於7月13日傷重身亡。
判決書指出,案發路段缺乏路燈照明,但仍可透過車輛頭燈的照明查知前方路況,事發前就有另一輛車因發現前方路況,而閃過2人,楊男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即可及早閃避,避免車禍發生,但楊男未能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來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違反駕駛注意義務情節,是發生車禍原因之一。
判決書亦指出,蔡男因車輛故障臨停車道上,但車身佔據車道二分之一,他下車後未豎立故障標誌或開啟雙黃燈警示,還與陳男一起坐或站立在車子左側,明顯已阻礙交通,也是造成車禍發生原因之一,
法官審酌,楊男案發後立即報警,且坦承犯行,並與蔡男家屬調解成立,但與陳男家屬調解條件未能達成共識,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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