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建議懲處3工會幹部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興訟獲勝確定
華航在6年前的抗議活動中被批「血汗工廠」,事後懲處3空服員,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 興訟,最高行政法院改判華航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華航空服員工會幹部張良駿3人,6年前年參加「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抗議活動,批評華航為「血汗工廠」,被華航空服處評議會建議懲處解僱或3大過等處分,遭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將裁決決定書公布在華航內部網站10日以上;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罕見自為判決,改判華航全部勝訴,認定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要求華航網站公布決定書亦屬違誤,全案確定。
2017年,任職華航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朱良駿、林馨怡、張書元,參加當年6月在交通部前舉行「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反過勞、要休息」抗議活動,張書元還在臉書批評華航為「血汗工廠、詐騙集團」,當天參與者也上演行動劇,穿著空服員制服,由旁人潑灑紅漆,象徵勞工血汗,引起社會關注。
事後,華航空服處評議會約談張良駿3人,建議分別做出重懲,包括張良駿解僱、2大過、1小過;林馨怡3大過;張書元解僱、1大過處分。
張良駿3人質疑華航處分違法,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勞動部審議認定,華航構成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另外,華航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起7日內,將決定書公布在華航網站首頁10日以上。
華航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勞動部2項處分違法。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華航敗訴。華航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自為判決,判華航全部勝訴,認定華航空服處評議會所為只是「懲處建議」,並非終局懲處決定,懲處建議仍須知會人力資源處提交紀律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再上呈總經理裁決,未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另外,勞動部要求華航將決定書刊登在華航內部網站10日以上,屬違法處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