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查同仁個資申誡2次 新北警興訟抗罰敗訴
新北市一名潘姓警員偷查同仁個資,被記申誡兩次。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潘姓員警,2021年間透過警用電腦偷查同仁個資,被機關認定非因公務擅自查詢公務機密資料,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申誡2次。潘員不服,興訟抗罰,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潘員2021年間利用警用電腦登入知識聯網帳號,查詢自己與同仁的個資,被分局察覺有異,送請督察組調查後,認定他查個資均非執行法定職務的範圍,違反資通安全規定,惟尚未達洩密程度,送交考績委員會,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申誡2次。
潘員不服,興訟抗罰,主張分局僅從他的知識聯網帳號中,發現有查詢過的跡象而懲處,分局有何直接證據是由他本人「非因公務擅自查詢公務機密資料」?為什麼不說他的帳號被人盜用?捉賊要捉贓。且帳號後端是由分局所管理,而懲處、調查者皆為分局,顯球員兼裁判,原處分實在令人不服。
分局反批,潘員僅空泛指稱其個人帳號密碼有遭人盜用的可能,並未就前開異常查詢紀錄,提出足資證明遭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所致的事證,且盜用者於潘員擔服勤務期間與地點,登入其帳號密碼查詢公務資料,將冒可能遭潘員發現的風險,亦與常理有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新北市警局員警警政日誌所示,使用刑案資訊系統查詢潘員及同仁個人資料的紀錄,是由潘員帳號密碼登錄使用,查詢時間均為其擔服勤務期間,且IP位址亦顯示在潘員的公務電腦,因此,分局認定潘員有查詢公務機密資料的事實,自屬有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資通安全規定第7點及第15點規定,系統使用者應妥善保存其帳號密碼,不得供他人使用,且於發覺有洩漏之虞時,應立即更換密碼,亦不得任意取得他人的登入帳號及密碼。本件異常查詢紀錄的使用者帳號為潘員所有,查詢時間及IP位址亦均為其擔服勤務時段及地點,潘員空言否認,洵屬飾卸之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說明,潘員身為警察人員,固有透過警政資訊系統查詢民眾各項資料的權限,惟仍負有依資通安全規定及刑案資訊系統規定等相關規定,合法妥善蒐集及利用相關資訊的義務,潘員擅自查詢自己與同仁刑案資料,確有不遵規定執行職務的情事。
綜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潘員主張不可採,分局核予申誡2次,於法並無違誤,日前駁回其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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