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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涉收賄2千多萬 延長限制出境8月

2023/06/12 15:54

有「最貪消防署長」稱號的黃季敏涉收賄2千多萬元,高院裁定黃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職時,涉嫌在救難器材採購案中收賄2000餘萬元,另圖利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廠商2億餘元,檢調大規模搜索,起出近20公斤金條與400萬元現金,而有「最貪消防署長」、「黃金署長」等稱號,一審依貪污罪重判18年,高等法院改判16年,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日前囑託高院就黃的延長限制出境開庭審理,高院認定黃季敏涉犯貪污重罪,承認曾在辦公室、宿舍等處藏放高額現金,犯嫌重大,且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自本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同案被告蔡木火、羅財全、金力鵬3人亦因涉犯貪污罪罪嫌重大、也有逃亡之虞,均被限制出境、出海8月。

高院7日上午10時宣判,黃季敏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不法所得2066萬元,部分圖利罪獲判無罪。詳細判決理由稍後公布。

判決指出,檢調2012年8月在黃季敏的胞兄黃文宙電腦中搜到索賄密帳,發現黃季敏在2002年至2005年間,涉嫌洩漏標案訊息,並指定給數家特定公司承作,標案包括遠距無線電、搜索燈、UH-1H直升機派遣監視系統。黃季敏獲得2000餘萬元賄款,其餘款項由黃文宙與圍標廠商朋分,兄弟再將賄款匯至新加坡帳戶洗錢。

一審審理認定,黃季敏涉犯9次違背職務收賄罪,每罪各處10年至15年徒刑,兩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與 6年,兩次洗錢罪各判9月,一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共14罪合併判刑18年,高院審酌黃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改判為16年,沒收不法所得2066萬元。此外,高院改判同案被告蔡火木5年6月、羅財全5年、金力鵬11年徒刑,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

有鑑於黃季敏等人的限制出境、出海案,將於本月18日屆滿,高院受理最高法院囑託開庭審理黃季敏等人限境案。

高院認定,黃季敏等4人涉犯貪污重罪,且都有高度逃亡之虞,尤其是黃季敏不否認曾在辦公室、宿舍和套房等處藏放高額現金,也曾投資海外投資,黃與妻子、子女在台有多筆房地產,其子曾在中國工作後又赴美求學,均有逃亡不歸的可能性,因此裁定黃季敏等4人自本月19日起均延長限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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