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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刑度18年變16年 高院改判理由曝光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2000多萬元,一審判刑18年,因纏訟超過8年,高院二審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改判16年。(資料照,攝影劉信德攝)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2000多萬元,一審判刑18年,因纏訟超過8年,高院二審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改判16年。(資料照,攝影劉信德攝)

2022/04/08 16: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在職時,涉嫌把採購案訊息透露給胞兄黃文宙,以利黃文宙所經營的公司順利得標,並從中收取2000餘萬元,另不法圖利台標公司近2000萬元。一審判黃季敏18年徒刑,因纏訟超過8年,二審高等法院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改判16年。

黃季敏擔任消防署署長期間,辦理亞航UH-1H案、亞航B-234案、無線電等8項採購案時,事先將採購預算金額等資料透露給胞兄黃文宙,使黃文宙得以在先行預備資金或先期備標作業上取得優勢。

黃季敏還囑咐黃文宙尋訪專業廠商高層,廠商得知黃文宙的來意之後,將部分標案採購事項,轉向黃文宙的公司採購。

黃文宙透過洗錢方式把賄款交給黃季敏,黃季敏共獲利2000餘萬元。黃季敏另亦於消防署辦理建置案、維護案時,不法圖利台標公司,台標公司因而分別獲利1億0871萬4299元、1億1933萬0514元。

一審認定黃季敏觸犯14起貪污罪,判刑18年。二審則認為纏訟超過8年,且部分犯罪事實不明確,改判16年,褫奪公權8年。

高院解釋,黃季敏於建置案、維護案觸犯的是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一審主文卻誤載「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另名共犯實踐大學副教授金力鵬犯罪所得為370萬0620元, 一審主文卻誤載為「370萬625元」。

高院說明,一審判決時,該案訴訟期間還沒超過8年,而到了二審時,已經超過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而酌量減刑。

高院考量黃季敏收賄、隱匿不法所得,又在國家重大防救災通訊體系建置案、維護案中不法圖利台標公司,事後更指示屬官偽造簽文以掩飾不法,犯罪後否認犯行,評議後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

金力鵬被控與黃季敏、前副署長陳文龍在2014年的「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中,護航台標得標,一審重判12年,沒收750萬元,二審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

黃文宙一審認罪繳回820萬元不法所得,判刑2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200萬元;陳文龍偽造文書判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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