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被阻開車衝撞義交 「情可憫恕」獲輕判緩刑
監視器拍到韓男開車擦撞紀女的畫面。(民眾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近50歲的韓姓男子,去年到台中市沙鹿區家樂福賣場購物時,因汽車大排長龍,他開車要插隊,被指揮交通的交通義勇警察(俗稱義交)紀姓女副分隊長攔阻,韓男竟惡意開車碰撞,導致紀女身體多處擦傷,不過,法官認為他已與紀女和解,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又宣告緩刑3年,韓男連罰金都不用繳,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韓男於去年(2022年)7月31日下午1時許,駕駛自用轎車到沙鹿區光華路的家樂福賣場,當時很多車排隊要進入賣場,他卻想插隊,剛好台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清水中隊紀姓女副分隊長,正在現場指揮交通,隨即上前,用指揮棒攔停韓男,請韓男迴轉到排隊的車輛隊伍後方,排隊依序進入。
不料,韓男卻開車駛向紀女,用車頭碰撞紀女,因紀女毫不退讓並大聲喝止,韓男又右轉繞過紀女,紀女見狀,立刻用身體緊貼韓男轎車左方後照鏡前位置,並制止韓男繼續插隊的行為,韓男又用車頭碰撞紀女,之後加速直行,轎車左方後視鏡撞擊紀女,造成紀女下背、骨盆、左側大腿以及小腿挫傷等傷害。
台中地檢署認為,紀女雖非公務員,但依據刑法,義交屬於民防法的「民防團隊」,紀女當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屬於廣義的公務員,韓男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可判處6月至5年徒刑。
不過,韓男與紀女和解,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韓男觸犯的法定最低本刑,是「6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看考量雙方調解成立,紀女已撤回傷害罪告訴,如果對韓男判處6月的最低法定刑,對韓男猶屬「情輕法重」,韓男有「足堪憫恕之處」,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
法官又強調,韓男破壞國家公權力執行的尊嚴,亦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其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但考量雙方和解,韓男已經賠償紀女,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應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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